這段時間兩會的消息一直廣受群眾的關注,作為今年全國兩會重要內容,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成為最近的熱點話題,在草案中,就有一條關于“高空拋物墜物鎖定責任人”的提案:
近幾年來,城市發展迅速,城市人口密度也在增加,一棟棟高層住宅樓拔地而起,但各種安全隱患也隨之而來。全國各地因高空墜物致死、致殘的案例不勝枚舉。
就在前段時間的大風天里,邯鄲峰峰礦區就有一塊廣告牌從天而降,砸中過路的女性。
還有去年6月,廣州被高空墜落玻璃窗砸傷的男童因搶救無效離世、被一顆從天而降的蘋果砸傷的三個月的嬰兒……這樣慘痛的案例更是數不勝數。
而且最近老舊小區墻皮脫落的問題也是屢見不鮮,上次就有小區大塊墻磚脫落,幸虧是砸到了車,大塊的墻磚砸到人可不是開玩笑的!
邯鄲一小區墻皮脫落
邯鄲一小區墻塊脫落
小編看著自己家樓下時不時就掉下來的煙盒、果皮之類的垃圾……
高空拋物=謀殺!
畢竟現在就連小朋友都知道,什么叫做重力,物體墜落的高度越高,其殺傷力越強。你以為只不過是扔了一件小物件,卻不知道在重力的影響下,這個小物件也能變成“殺人兇器”。
高空墜物殺傷力有多大?一顆雞蛋,足以致死!
為什么在很多官方的媒體、各城市采取呼吁、教育、監督管理等多種措施,多管齊下綜合治理的情況下,高空墜物仍舊屢禁不止?
在小編眼里,這些“高空墜物”并不是天災,而是人禍,多數的情況下,那些慘劇都是可以避免的。假如對被風刮走的廣告牌上多一些固定裝置,假如掉下來的鐵窗,多一層防護,假如能定時排查小區墻皮的情況……
其實“高空墜物”早就有法可依:
《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墜物發生時,行為人在法律上直接被推定是因為自己存在過錯才導致墜物發生,除非能找人來證明并不是自己的原因才導致的事故發生,比如發生高空拋物時自己根本不在家,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一條的的意思就是,在誰都沒有主動承認責任的情況下,除了能證明自己不可能進行拋物行為的人以外,凡是可能造成事故的所有人都要進行賠償。
實際上,這一條從某種程度上也解決了事故難追責的問題,但是對于其他住戶來說,真的也是無妄之災。所以在這次民法典草案中,就有了“高空拋物墜物鎖定責任人”的內容,但如何鎖定責任人、如何判斷墜物歸屬這些問題也將在次擺在大家面前……
(圖文來源:網絡綜合整理)